新三板挂牌算不算上市? 佳信捷两涉股权回购案

时间:2017-09-19 14:14 栏目:封面故事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3,409 次

近日,佳信捷公告公司再度涉及《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触发股权回购条款的违约案件,该案件目前已经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月25日,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佳信捷 证券代码:430487.OC)发布涉及诉讼公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5日受理了参与2012年公司增资扩股的六名投资人之一——新疆久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疆久丰”)发起的诉讼。该案件以佳信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鑫为第一被告,以佳信捷为负连带责任的第二被告。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王鑫向新疆久丰支付业绩对赌条款中承诺的业绩补偿款及其利息;2)王鑫按股权回购完成之日的股权受让价向新疆久丰支付股权回购款;3)佳信捷对王鑫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王鑫和佳信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目前本案虽已受理,但是法庭尚未发出传票,佳信捷于本月内收到起诉状,何时开庭并未确定。

佳信捷协议违约案的核心纠纷在于:新三板挂牌算不算上市?

本案的连带被告佳信捷是广东省广州市一家以“为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企业提供财税软件产品及服务、财税培训服务及其他财税综合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专业财税信息化综合服务提供商,自2014年1月24日起在新三板挂牌。

出于积极发展公司业务的需要,2012年3月28日,包括新疆久丰在内的六名投资人与以王鑫为法人代表的佳信捷共同签署了《深圳市佳信捷电子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约定投资人总计向佳信捷增资人民币7,600万元。其中新疆久丰已经在2012年4月1日向佳信捷足额支付了1,330万元人民币的增资款,占增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3.5%。

在《增资扩股协议》签署当天,投资人与佳信捷另外签订了《补充协议》。在该《补充协议》中,分别约定了以下事项:1)业绩对赌条款:佳信捷一方承诺2012年度实现净利润人民币3,800万元。如果佳信捷2012年度业务不能达到所承诺水平的95%,那么王鑫应对投资人予以补偿。2)股权回购条款:如果佳信捷不能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或者不能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向证监会递交上市申报材料,那么投资人有权要求王鑫购买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佳信捷的股权。3)连带责任条款:佳信捷和王鑫对《补充协议》所约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协议约定,为符合有关境内上市的审核要求,各方一致同意《补充协议》中有关业绩承诺以及股份回购的约定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正式申报材料时自动失效。

其后,2013年6月28日,佳信捷的股东大会一致决议通过了佳信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2014年元月,佳信捷正式在新三板挂牌。从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如果各方一致认同佳信捷在新三板挂牌等同于首次公开上市,那么就不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可是,今年4月份新疆久丰仍然以王鑫和佳信捷违背了《补充协议》中与业绩对赌和股权回购相关条款的承诺为由,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鑫支付截止至2017年3月16日的业绩补偿款及回购其所持股份的股权回购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0,166,055.16元,并由佳信捷承担连带责任。其实质恰恰就是不认同在新三板挂牌的佳信捷具有上市公司的地位,由此而衍生出了导致本次诉讼发生的纠纷。目前该案件已经被人民法院受理,等待开庭。

关于“上市公司地位”的认同问题,佳信捷已经“二进宫”

无独有偶,在佳信捷的《增资扩股协议》上签字的六位投资人,并不仅仅只有新疆久丰一家不认同佳信捷的上市公司地位。早在《补充协议》约定的佳信捷上市时间截止日期之后不到两个月,2015年2月,六位投资人之一——上海道富元通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道富元通”),就已经通过一纸诉状把王鑫和佳信捷告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与新疆久丰的诉讼请求相类似,道富元通也是以王鑫和佳信捷违背《补充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王鑫支付截止到2015年2月28日的股权回购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637.5397万元,并由佳信捷承担连带责任。

当年7月份,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道富元通的全部诉讼请求。道富元通不服一审判决,于2015年11月19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事由,提起二审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支持原告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上,早在佳信捷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之前,王鑫、佳信捷和包括道富元通、新疆久丰在内的各投资人已经就《增资扩股协议》和《补充协议》中关于公司在A股上市的约定变更为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因此王鑫及佳信捷无需承担股权回购责任。最终,道富元通诉王鑫及佳信捷协议违约二审案以原告方道富元通主动撤诉告终。

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否上市公司,在法院层面同样存疑

虽然从道富元通一案的审理过程来看,本次新疆久丰的老调重弹,貌似并不理智,但是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4月份正式受理此案,而且法庭迟迟未向当事人发送传票的情况来看,似乎也并不那么简单。虽然原告诉讼请求股权回购可能已经不得其门而入,但是在《补充协议》里业绩对赌的相关条款中关于佳信捷上市的表述有可能并未作出合理的修改,因此原告新疆久丰在请求股权回购的同时,连带要求业绩对赌的补偿,不失为挽回投资损失的一种正确策略。无论是作为道富元通案一审法院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还是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在已经有道富元通一审败诉、二审撤诉的前车之鉴下,前者正式受理该案,而后者也仍然愿意为雇主代理该案的法律相关事务,这就说明当前在司法层面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否直接认定为上市企业依然存在着可供争辩的余地,这也是道富元通和新疆久丰前赴后继地以近乎相同的理由起诉王鑫和佳信捷的原因。最终法律将给出怎样的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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