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改革红利落地,大宗交易“娓娓到来”

时间:2018-01-09 13:50 栏目:封面故事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3,364 次

大宗交易由于具有提供多元化交易渠道、提供多种或特定交易方式等特点,是目前资本市场交易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全球挂牌企业数量最多的资本市场,新的股票转让细则的发布也让期待已久的大宗交易“娓娓到来”。

2017年12月22日,股转系统举行新三板分层与交易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股转系统总经理李明、副总经理隋强等参加了此次发布会。此次发布会上,股转系统发布了新制定的三个文件,一是新的分层管理办法,二是新的股票转让细则,三是新的信息披露细则,市场期待的交易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也终见落地,市场期待的 “盘后大宗交易”也娓娓到来了。

完善资本市场交易机制的重要举措

所谓的“大宗交易”,是指那些由于订单数量过大从而难以用通常的交易方式进行的证券交易,通常是机构投资者所为。各市场对大宗交易的定义标准也不尽相同。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一万股以上或市值超过20万美元的股票交易被视为大宗交易;而在国内证券市场,50万股以上或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股票交易被视为大宗交易。

通常情况下,大宗交易可通过普通交易系统,以直接申报、分拆申报等方式,或是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但这种交易方式存在交易效率低下、交易成本较高、可能对市场造成一定冲击等缺点。随着机构投资者规模的日益扩大,以及大宗股票交易的需要,低交易成本、专门的大宗交易系统应运而生。

国内的大宗交易通常是用于大小非的减持。目前大宗交易的通常撮合模式,一是收集大小非的信息,二是明确减持意向,三是确定价格和数量,四是双方证券公司安排席位申报。在交易价格和费用方面,不同的股票根据交易量不同,结合持股方的要求,通常在符合交易所规则的情况下,根据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或当天收盘价的9折至9.5折之间进行成交,中间费用根据不同的折扣由中间方定,资方可根据大盘情况与个股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大宗交易,通常情况中间费用是成交总量的0.5%-3%之间。

总而言之,大宗交易由于具有提供多元化交易渠道、提供多种或特定交易方式等特点,是目前资本市场交易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交易制度改革让新三板市场迎来二次春天

截止2017年12月22日,绝大多数新三板企业采用的是交易效率更低的协议转让方式,与做市转让相比,协议转让无论是交易效率还是价值发现功能均显得更加低效,其带来的直观表现就是大量协议转让企业的“僵尸化”

以截至2017年12月22日的1342家做市转让企业和10298家协议转让企业为研究对象,以交易天数占比(区间实际交易天数与区间可交易天数的比值)来衡量股票的交易活跃度,统计发现,做市企业交易天数占比的均值为38%,中位值在41%,协议转让的交易天数占比均值为5%,中位值为0%,交易活跃度上做市企业显著好于协议转让企业。从企业的交易天数占比分布来看,协议转让的企业中有6654家今年以来零成交,2399家企业挂牌以来的交易天数占比不超过10%,两者的数量占了协议转让企业数量的88%,占新三板挂牌企业总数量的78%。

绝大多数企业处于“僵尸化”,让新三板市场的效率很难提升起来。此外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大股东往往有老股转让和减持套现的需要,而目前市场协议转让效率很低,也没有相应的大宗交易系统,因此通过完善交易机制提高交易效率,引进大宗交易系统给大股东提供相应的股份转让渠道,也是增强新三板市场活力的重要方式。

新三板进入大宗交易时代

此次股转系统发布的新的股票转让细则中提到,新三板市场的挂牌转让方式分为做市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和协议转让方式,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股票,可以采用做市转让方式,除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外,其他股票均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单笔申报数量或转让金额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标准的股票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市场期待已久的大宗交易在新的股票交易细则中也有所提及。股票交易细则第13条提到,“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股票转让,可以申请进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具体的股票转让过程中,“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协议转让除外”,“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换句话说,新三板也进入到了大宗交易时代。

业内人士表示,新三板分层、交易制度改革等政策发布,标志着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升级正式开启。新三板终于迎来二次创业期的春天。而也有人表示,因为集合竞价在投资者门槛没有降低的情况下,是不能够很快的对企业定价起到实质性帮助的,对企业定价起到实质性帮助的是做市,因为它可以指导盘后大宗交易的价格,并表示盘后大宗交易的数量会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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