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终止业绩对赌协议,一家冲刺IPO成功,另一家破财免灾

时间:2018-06-22 11:07 栏目:封面故事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7,783 次

新三板挂牌公司出于募集资金的需要,常常接受风险投资机构和专业股权投资机构等新股东的参资入股,但是上述投资机构为保证投资收益,往往与挂牌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股东签订业绩对赌协议。而如果签署了对赌协议的挂牌公司申请IPO,或者上述对赌协议的条款存在违法违规之嫌,那么对对赌协议进行清理,终止对公司不利的对赌条款,是比较合理的选择。否则,即使不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也难免产生法律纠纷,导致最终对簿公堂。

申请IPO之前需实际终止对赌条款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由于对赌条款容易对拟上市挂牌公司的股权结构生产影响,因此在申请IPO之前,一般都需要妥善处理投资机构与拟上市挂牌公司,或者其实控人、股东等签订的对赌协议,以杜绝对公司不利的协议条款。在2018年5月8日召开的证监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76次会议上,顺利过会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证券代码:833708.OC)或是成功上会的新三板挂牌公司中,合理解决对赌条款的一个典型案例。

根据捷佳伟创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2011年8月,公司引进了深圳市福海银涛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麦瑞世纪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麦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科升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天津益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六家财务投资者作为新股东。同年9月,公司又通过股权转让,引入了天津架桥富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杭州恒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两家投资机构。

2011年7月,在上述八家机构入股之前,捷佳伟创、公司六位自然人股东(蒋柳建、左国军、余仲、李时俊、伍波、张勇)与上述八家机构投资者签署了具有业绩对赌性质的《增资扩股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了双方的业绩承诺和补偿义务。但是由于2012年行业景气度下滑,业绩与补充协议规定的金额相差甚远,因此双方又在2013年7月签订了《投资重组协议》,对原协议的补偿方式和金额进行了修改,在此后三年内,公司及其原有股东通过股份及现金补偿等方式向上述八家机构投资者,共计支付补偿金额达到4.91亿元。

可是,随着捷佳伟创启动申请IPO的计划,2015年6月23日,八位机构投资者股东分别签署了《声明函》,同意免除上述《投资重组协议》中所约定的在触发相关条件下应由捷佳伟创对上述各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回购的义务,相应的回
购义务由参与签署补充协议的六名公司原股东分担。同日,上述六名公司原股东也分别签署了《声明函》,同意承担《投资重组协议》中约定的对八家机构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回购的义务。由此,公司的对赌义务转由愿意承担相关责任的原股东承担,对公司不利的对赌条款实质性失效,从而为捷佳伟创的上市之路,去除了一大障碍。

对赌条款涉嫌违法,投资事项终告吹即使挂牌公司并未启动上市计划,其与投资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也不能够“胡作非为”。近期,挂牌公司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坤瑞股份 证券代码:837280.OC)遭遇的一起仲裁案,或许就是另一种典型。

2016年5月31日,坤瑞股份与内蒙古协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同创新)签订了增资协议和增资补充协议,协同创新确定投资人民币2,000万元,坤瑞股份注册资本增加500万元。2016年6月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提请6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予以审议上述两份协议,同一天公司发布了股票发行方案,拟为本次增资配套发行股份。6月15日,在增资议案尚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发布认购公告的情况下,协同创新就将入股的2,000万元资金打到了公司账户上。可是,公司的股票发行方案在经股转系统审查时,因为部分条款存在诸如“对赌条款不明确,回购权的回购条件有瑕疵,反稀释权、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等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及股转系统相关要求的情况,坤瑞股份与协同创新协商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正,在公司提出方案后,指导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协同创新都不同意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

协同创新不同意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正,最终导致增资配套的股票发行无法进行。虽然后期坤瑞股份与协同创新就修正增资协议并推进增资事宜进行持续沟通,但是协同创新仍然拒绝修改增资协议的相关条款,并要求公司退还投资款。最终双方的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2017年7月19日,协同创新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向协同创新退还本金2,000万元,并承担本金2,000万元自2016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产生的利息200万元及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00万元本金归还之日止,以年率10%计息的资金利息;此外,协同创新还要求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律师费,并要求公司法人代表周学武对公司上述两项仲裁诉求承担连带责任。最终,经过近10个月的审理,2018年4月11日,仲裁委作出了裁决,裁定坤瑞股份向协同创
新支付本金、利息、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以及违约金,并承担全部仲裁费。公司募集资金不成,反倒需要承担近400万元的赔偿,对公司的流动资金形成了一定的压力。对赌条款本身是否合法合规?其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值得引起正在新三板市场积极融资的挂牌公司们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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