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审委办法》修改征求意见,“定向增发”影响或最大

时间:2018-11-13 10:22 栏目:封面故事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20,078 次

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对现行《发审委办法》总共作出了多达24项修正。其中最出人意料的是,在《发审委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原先适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别程序,除了投票表决的票数和审核结果的反馈对象以外,将与审核IPO、配股和可转债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普通程序没有明显差别。另外,本次修正还对先前已经形成工作惯例的事项进行规范化,也包含了对多项规定的调整和完善。

国庆长假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证监会在其官网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这是继2017年7月7日对上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修订之后,在仅仅一年多时间内就进行的又一次修正,也是本届证监会主席任内的第二次修正,监管层加强证券发审监管的决心,由此可见一斑。

本次《发审委办法》的修改共有24项,涉及到发审委组成、发审委职责、发审委会议和对发审委工作的监督等四大方面。

从上述24项变动内容的革新程度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原先已经形成工作惯例,通过本次《发审委办法》的修正,实现规范化,主要是文字表述的变动和发审会流程的补充;第二类则是对原有规章制度的调整和完善,对发审委员的选任、解聘、监督、审核职责和审核流程的新安排;第三类变动则反映了明显的政策变动,原先差异化的证券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除了参与审核的委员人数和审核结果的反馈对象之外,将不再有实质性的不同。

在《修改决定》发布的同一天,证监会官网也发布了就上述《修改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披露,有意参与意见反馈的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中国证监会官网,在相应的网站栏目中提出意见,此外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和致函证监会的方式对上述《修改决定》进行意见反馈,本次意见反馈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

重大改变,定增和IPO的审核将没有太大差别

在本次《发审委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变动最大的是原先适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主要是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的特别程序不再那么“特别”,其和用于公开发行证券(包括IPO、配股和发行可转债)的普通程序之间的差异明显减小。

在2017年版的《发审委办法》中,出于对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差异化的机制安排,存在着针对非公开发行的特别程序规定,包括审核信息不公开、不设置暂缓表决程序和会后事项发审会等事项,占据了从第34条至第38条的5个条款,并且形成了与普通程序各自独立的章节。然而,在本次《发审委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这5个条款及其独立的章节都已经被全部删除。

此外,在新版《发审委办法》的第24条中规定,公开发行证券适用的普通程序,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而非公开发行股票适用的特别程序,每次参会的发审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同意票数达到3票即为通过。

由此可见,经本次修正之后,在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之间,除了存在发审委会议参会委员人数和投票通过人数的差别之外,其他差异化发行的安排即将统统成为历史,从而实现监管层“增强审核程序的一致性和透明度”的意图。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应聘请保荐机构。但是在《发审委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由于加强了审核程序一致性的要求,因此发审委在会后对发行人进行表决结果和审核意见的书面反馈时,反馈的对象不再只是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也包括了在没有聘请保荐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发审委应当向发行人自身进行书面反馈。

专人专职,发审委员全程把关

在本次《发审委办法》的修正中,对发审委人数及人数弹性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对委员列席初审会的规定。同时完善了委员解聘的条件,对发审委员管理监督手段进行了补充。

根据《修改决定》及其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披露,本次修正将发审委委员人数从66名降低为35名,并且“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相对现行的《发审委办法》,主要发生了以下改变:一方面,发审委员人数下降,原先“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的条文没有了。是发审委委员就此都是兼职吗?恰恰相反,因为“兼职委员难以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审核工作”,所以今后专职已经成为了发审委委员的基本要求。发审委员人数的下降,正是从部分委员专职转为全部委员专职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由于“固定的委员人数难以适应动态变化的工作需要”,因此在委员人数上设定了一定的弹性调整空间。既要专业专职,又要能够应对不同的工作情况,这或许将成为未来发审委员团队构成的重要原则。

此外,在《发审委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13条中,新增了“发审委委员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会议”的条款。委员列席初审会,可以让他们更好地了解发行人的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在现行的《发审委办法》于2017年首倡发审委员问责制度之后,本次修正依然在发审委员的管理和监督方面给予了重点关注。在发审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下,在证监会对有关发审委员进行处理的管理手段中,除原有的谈话提醒、批评、公开谴责和解聘之外,又新增了暂停履行职务的处分,可用于错误情节重于适用“批评”,而轻于适用“公开谴责”和“解聘”的情况;此外,又在现行的《发审委办法》关于解聘发审委员的条款中,添加了“委员推荐单位提出解聘申请,经中国证监会研究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项目。

流程更趋规范,取消审核要提前公告

对国内资本市场证券发行比较关注的人们,早已习惯了在某次发审会的前一天,偶尔出现关于该次发审会的补充公告,说明某原计划上会的发行人被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的重大问题,因此被取消审核。而在每次发审会结束之后,人们又可以通过审核结果公告中发审委员向发行人询问的问题,对发审会上讨论的内容获得一些了解。一切都似乎已经是规章制度规范下的流程,但是从本次《修改决定》透露出的信息来看,上述已经为公众熟悉的流程,此前还没有成为发审委正式的规章制度。

据《修改决定》披露,本次修改的第11个事项,就是在现行《发审委办法》中,关于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在发审委会议前的筹备工作之后,再添加上原先并未明确的关于取消审核事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的重大问题,需要取消对有关发行人的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告。”由此,“取消审核”终于获得了与“暂缓表决”一样的待遇,成为有章可查的规范流程。

此外,在发审委会议上,发审委员们讨论的结果已经由“审核意见”修改为“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询问问题”、“总结发审委会议询问问题”,并且在表决后“提出审核意见”,虽然都是以往已经形成工作惯例的成熟流程,但是上述文字表述作出了符合实际审核工作流程的修改,使得《发审委办法》的可操作性大大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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