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闯关科创板,但17亿应收账款安全吗?

时间:2019-06-18 18:37 栏目:IPO专栏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3,201 次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锂电池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科创板拟上市公司,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NCM523、NCM622、NCM811、NCA 等系列三元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所谓前驱体,是指经溶液过程制备出的多种元素高度均匀分布的中间产物,对成品性能指标具有决定性作用。2019年3月22日,容百科技递交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经过问询之后又于2019年6月10日递交了招股说明书(上会稿)。

(图片来源于网络)

我们预祝该公司能够顺利过会。但经我们研究发现,在报告期内,容百科技存在“应收大客户还款能力存疑”,“容百科技子公司资金拆借涉嫌虚假陈述及利益输送”,“股东持股3个月就转手大赚近8倍,或涉利益输送”等问题。

大客户比克动力还款能力存疑,容百科技应收账款安全吗?

根据容百科技递交的科创板招股说明书(上会稿)所述,在报告期内(2016年度-2018年度),容百科技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分别为4.13亿元、9.31亿元以及17.46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6.67%、49.55%、57.42%,期间上升了10.75%。

先看应收票据方面。报告期内,容百科技的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9798.91万元、1.66亿元、6.72亿元,其中商业承兑汇票分别为1778.77万元、925.34万元以及2.09亿元,可以明显看到,2018年度,容百科技商业承兑汇票金额较2017年度增长了21.58倍。众所周知,商业承兑汇票发生无法兑付的概率是要高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果不其然,在2018年度,包括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动力”)的18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应收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的11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应收浙江谷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20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在内,共计3100万元承兑汇票在2018年无法兑付,对此,容百科技在创业板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却未进行具体披露,直到第一轮问询回复意见中提到“报告期各期公司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汇票的情形”时,容百科技才予以说明。

再看应收账款,公司2018年第二大客户和第一大应收客户比克动力,在2018年末对容百科技欠款高达2.16亿元,那么比克动力是否有能力支付剩余欠款呢?

根据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长信科技 ,证券代码:300088.SZ,以下简称“长信科技”)披露的公告显示,长信科技于2016年2月5日与比克动力签订相关协议。长信科技以8亿元向比克动力增资,比克动力承诺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7亿元、12亿元。然而,2017年度,比克动力的净利润为5.03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仅4.91亿元,距离业绩目标差额高达2.09亿元。为此,比克动力向长信科技支付了价值 2.38亿元的股份业绩补偿。2018年度,比克动力的净利润更是同比大幅下滑了84.53%,仅有7775.71万元,对此,长信科技也是计提了2.62亿元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由此看来,比克动力在近两年的经营状况显然不及预期。在业绩大幅下滑的背景下,又需对长信科技作出高额业绩补偿,比克动力是否有能力向容百科技支付剩余的高额欠款需要打上一个大大问号。

除了比克动力,其他大客户的还款能力也有待考验。根据招股说明书(上会稿)所述,在2018年度,包括比克动力在内,公司前五大应收客户分别是比克动力、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比亚迪,证券代码:002594.SZ,以下简称:比亚迪)、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鹏辉能源,证券代码:300438.SZ)以及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五家公司的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44.96%、100.00%、66.82%、57.30%、29.49%,也就是说除了比亚迪之外,其余四家公司的期后回款比例均不高。

值得一提的是,报告期内,容百科技的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3.32亿元、8.06亿元和 11.45亿元,而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数据显示,容百科技在2016年度、2017年度的期后回款金额分别为3.28亿元、7.87亿元,仍有部分金额未回款。也就是说,公司此前就发生过应收账款金额未回款的事件,而在应收大户比克动力发生业绩大幅下滑、出现商业汇票难以及时兑付,其他多家公司的期后回款比例也不高的背景之下,容百科技能否顺利收回高达17.46亿元的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值得怀疑。

此外,在报告期内,容百科技的经营性现金流分别为-6287.96万元、-63766.65万元以及-54282.14万元,明显低于同期的净利润,这也反映出了容百科技在报告期内营收质量不高的事实。

容百科技子公司拆借涉嫌损害公司利益,有虚假陈述之嫌

报告期内,容百科技子公司EMT 株式会社曾向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相烈拆入资金两笔,分别为48.93万元、856.37万元,公司子公司JS 株式会社向刘相烈拆入资金两笔,分别为415.06万元、11.81万元。2018 年,EMT 株式会社向刘相烈拆入的 856.37 万元资金根据 EMT 株式会社当时银行借款平均融资利率按 3.2%利率支付了利息。同年,JS 株式会社向刘相烈拆入的 11.81 万元参照韩国税务主管部门关于向关联方拆借资金的规定利率 4.6%支付了利息。然而,刘相烈作为拆入方也曾两次向JS 株式会社分别拆入资金80.49万元、75.52万元,不过这两笔资金拆借却均未计息。这就比较奇怪了,为何刘相烈向JS 株式会社进行资金拆入不用支付利息,而刘相烈向JS 株式会社进行资金拆出却要收取利息?对此,容百科技提到是由于拆借期间较短,因此未就拆出资金收取利息,那么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

在刘相烈作为拆出方向EMT 株式会社拆出856.37万元的交易中,拆入时间为2018年3月,结清时间为2018年9月,中间时隔6个月左右;在刘相烈作为拆出方向JS 株式会社拆出11.81万元的交易中,拆入时间为2018年1月,结清时间为2018年4月,中间时隔3个月左右;在刘相烈作为拆入方向JS 株式会社拆入80.49万元的交易中,拆出时间为2015年12月,结清时间为2016年11月,中间时隔11个月左右;在刘相烈作为拆入方向JS 株式会社拆入75.52万元的交易中,拆出时间为2017年4月,结清时间为2017年12月,中间时隔8个月左右。也就是说,刘相烈作为拆入方向JS 株式会社进行拆入资金时的拆借期间明显长于JS 株式会社作为拆入方向刘相烈进行资金拆入时的拆借期间,这与容百科技提到的拆借期间较短显然是矛盾的。在JS株式会社与刘相烈的资金拆借过程中,不仅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还涉嫌损害公司利益。

股东持股3个月转手大赚近8倍,有利益输送吗?

2018年3月9日,公司前身宁波容百锂电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公司,股份公司设立后,王顺林作为自然人以1931.08万股持股(持股比例5.60%)成为当时的第三大股东。根据招股说明书信息显示,王顺林同时还是容百科技股东北京容百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发展”)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2%。截至2019年6月6日,王顺林直接持有公司 4.85%股权,并通过容百发展间接持有公司 1.47%股权。因此,王顺林直接加间接合计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6.32%。

王顺林成为容百科技的股东最早要追溯到2017年。2017年4月15日,宁波金和锂电材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宁波容百锂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锂电”)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持有的金和锂电出资中的2977.92万元出资转予自然人王顺林,转让价格为 1.50 元/注册资本,王顺林当时以13.60%的出资比例成为金和锂电的第二大股东。

而在经过多轮股权转让与增值之后,2017年7月19日,金和锂电股东会同意公司股东王顺林将其持有的186.94万元出资转予深圳南山架桥卓越智能装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73.87 万元出资转予长江经济带(湖北)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6.94 万元出资转予深圳市翼飞投资有限公司;经协商,当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价格定为 13.37 元/注册资本,增资价格约为 39.27 倍市盈率,这个价格相比于王顺林初始取得股权时的价格高出了791.33%。2017 年 8 月 21 日,王顺林又将其持有的公司299.10万元出资转予景德镇安鹏行远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价格同样是13.37 元/注册资本,在B轮融资时,市盈率就高达近40倍,中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在上会时,科创板上市委应该仔细问询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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