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客文化的关联方信披或有遗漏,曾被广电总局点名“低俗营销”

时间:2020-09-08 13:06 栏目:IPO专栏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2,508 次

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读客文化”)主要从事图书的策划与发行及相关文化增值服务,拥有《三体》、《藏地密码》、《大江大河》等图书版权。2018年8月,读客文化开始接受中信建投证券的上市辅导,拟冲刺创业板。

从经营业绩看,报告期(2017年~2019年)内,读客文化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67亿元、3.20亿元和3.97亿元,年化复合增长率为22.02%;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254.75万元、6037.60万元和6187.80万元,年化复合增长率为8.52%。

不过,公司的信息披露或需更加谨慎。工商信息显示,一家上海公司使用了与读客文化相同的联系电话,并在读客文化及其子公司曾经的住所上经营,关系看似十分紧密,但招股书未披露该公司与读客文化的关联。

同时,读客文化的营销宣传方式多次引发争议,曾因低俗营销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通报批评,公司实控人控制的一家营销品牌咨询公司也因违反《广告法》而被国家工商总局作为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通报。

与非关联方曾共用电话和地址,隐瞒打榜刷单行为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上海书樵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樵广告”)成立于2013年4月,据其报送的2018年工商年报显示,书樵广告的联系电话为“021-33608311”,通信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枫桥路138号2楼”。

巧合的是,该联系电话与读客文化及其子公司上海读客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读客数字”)2018年工商年报中披露的联系方式完全一致,而“上海市普陀区枫桥路138号2楼”分别是读客文化(前身为上海读客图书有限公司)、读客数字2014年和2016年的通讯地址。

资料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可见,读客文化和书樵广告的关系十分紧密,但招股书披露的关联方中并未提及书樵广告。那么,一家非关联方为什么会和读客文化及其子公司使用完全相同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呢?这个问题有待拟上市公司解答。

值得注意的是,读客文化信披遗漏早有“前科”。

根据读客文化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显示,2016年,读客文化采用由员工购买公司图书产品的方式进行打榜刷单,当期打榜支出261.37万元,冲减营业收入208.34万元,剩余53.03万元计入销售费用。不过,这一行为在读客文化此前报送的两本招股书中并未披露。

此外,读客文化本次IPO的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2019年10月,中信建投证券因在保荐恒安嘉新(北京)股份公司科创板IPO的申请过程中,对重大合同相关收入确认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被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证监会认为,中信建投证券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保荐义务。

营销屡“翻车”,被广电总局批“低俗”

招股书显示,读客文化的实际控制人为华楠、华杉兄弟,两人还控制上海华与华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与华营销咨询”)等五家公司。据华与华营销咨询官网介绍,公司为西贝莜面村、厨邦酱油、海底捞、葵花药业等多个品牌打造品牌口号和符号,是国内独树一帜的战略营销品牌咨询公司。

在华楠、华杉兄弟的带领下,读客文化也将营销推广作为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一环,但公司却多次因营销而“翻车”。

2018年3月,读客文化出版《小王子三部曲》,将法国作家圣·埃克苏佩里的《小王子》和《风沙星辰》、《夜间飞行》一同出版,广告文案称“一直以来,我们只读了《小王子》的三分之一”。

随后,“新京报书评周刊”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小王子〉有三部曲?图书营销不能没有底线》,认为“小王子三部曲”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并质疑读客文化涉及虚假宣传和欺骗。

无独有偶,2019年7月,读客文化出版《追寻逝去的时光》,在腰封上注明“本书曾有一个错误的译名——《追忆似水年华》”,并称该书为“全三册”。事实上,这本经典巨著共有七卷,读客文化出版的内容系由周克希翻译的第一卷、第二卷和第五卷,而《追忆似水年华》作为此书的经典译名也已家喻户晓。

对此,译者周克希认为“错误译名”、“全三册”等宣传文案非常不妥,并表示已要求读客文化撤回此腰封。2019年8月,读客文化发布致歉声明,称已向全国书店、网店发出召回函,将销毁处理召回图书。

另外,早在2014年8月,读客文化前身上海读客图书有限公司曾在上海书展上以假扮尸体倒在“血泊”中的“行为艺术”方式为《死亡通知单》一书造势,引发不良社会影响。对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上海书展暨“书香中国”上海周组委会办公室认为,读客文化擅自开展低俗的营销活动,损害了出版发行行业的社会形象,决定对读客文化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加下一届上海书展的资格。

资料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值得注意的是,华与华营销咨询也曾因营销不当而受到处罚。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2017年第三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显示,华与华营销咨询在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的广告中未将我国国界线完整、准确地表示,且在已知其广告地图绘制错误的情况下,在以后的相关广告设计中仍未将我国领土表示完整、准确,损害了国家尊严和利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此,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华与华营销咨询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8.8万元,并处罚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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