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信托的法律要素

时间:2014-05-05 14:00 栏目:封面故事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4,155 次

作者:顾跃进  来源:投资有道12年8月刊

金融市场和投资市场的现状所体现的法律意志严重欠缺,行业的不规范经营、投资者的权益失控等现象普遍存在,各类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有的还非常激烈,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艺术品信托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已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悄然出现,这不仅是信托从业人员的巧妙设计,而且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无可置疑,艺术品与信托的结合能够产生巨大的能量,但仅有它们二者的结合是残缺不齐的。艺术品信托作为一个金融产品,它必须融入法律的要素,并贯穿于产品的设计、文本制作、市场推广、风险控制、利益分配等所有环节,唯有融入法律的意志才构成艺术品信托的完整体系。

毫不避讳地说,金融市场和投资市场的现状所体现的法律意志严重欠缺,这里有立法的原因,也有执法的原因,更有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问题。因此,行业的不规范经营、投资者的权益失控等现象普遍存在,各类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有的还非常激烈,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无论从对法律的理解或多年的执业经验来讲:法律是艺术品信托的“要素”。“要素”,即“不可或缺的必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律要素的理解我们应当从几个方面思考和落实:

依法行事

依据现行法律经营信托产品。产品的设计、文本制作、市场推广、风险控制、产品认购、合同签订、利益分配等所有环节都要依据相关的法律。如《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该条明确了信托必须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这是信托受托人的行为准则,不得偏离这个方向。

《信托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条告示我们,信托必须体现法治原则,在追求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该条要求信托财产权利人提供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具有合法权属关系的财产,受托人必须审查信托财产的合法性。任何非法财产或禁止流通的财产都不得作为信托财产。还有《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都是信托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律。

重视并提高法律意识

无论是信托产品的经营者还是投资者,或受益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都必须首先树立法律意识,并一以贯之。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现代法治几乎涵盖所有领域,没有法制意识意味着盲目,意味着意外着风险的不可控。

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必然奉行法律权威,所有行为基于法律,终于法律,我们必须毫无条件的服从法律,唯有服从法律才能使交易公平、有序,利益得以保障。

对法律的自觉遵守

法律不仅是规范我们行为的强制力,还应当成为我们内在的自觉力量,唯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维护法律的尊严,减少纷争,有利社会和谐。

如今,投资在中国社会具有广泛的市场基础,人们对此热情高涨,充满期望,艺术品信托同样如此,前景无限。我坚信,艺术品信托经整合并提炼信托公司的专业知识、经营智慧;投资者的资金源泉、投资热情;艺术家和艺术品提供者的努力创造和积极参与;法律文化和规范性文件的营造等众多要素后,必将迎来灿烂的明天!

此时此刻,我特别希望通过《投资有道》向广大读者传递投资“真道”的诚意,倡导诚实、规范、有序、风险、法制等基本理念和内核,实现艺术品信托的伟大价值。

作者系上海顾跃进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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