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时间:2026-08-15 08:59 栏目:投资者教育专栏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83 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证监局联合发布2025年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为资本市场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本期节选全国首例生效的第三方协助造假判赔案。

某深市上市公司因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

通过虚构应收账款、虚构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被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投资者据此提起诉讼,其中部分投资者将某信息公司列为被告。

某信息公司是该上市公司的供应商。2019年11月,该上市公司与某信息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向某信息公司采购设备,合同金额为1.73亿元。

2020年1月,该上市公司将5000万元款项汇入某信息公司的账户,同日某信息公司将该5000万元转给其他公司。某信息公司确认该5000万元未用于采购设备,不具备商业实质,系应上市公司要求转款。2021年8月,该上市公司与某信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原购销合同约定的合同金额由1.73亿元变更为6600万元。后经监管部门认定,该上市公司累计向某信息公司支付货款1.16亿元,其中,5000万元未用于采购设备,4424万元结转至工程成本,导致该上市公司虚增某项目2020年营业收入480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该上市公司虚构采购项目等财务造假行为的过程中,某信息公司作为供应商,应上市公司要求收取不具有商业实质的5000万元转款,同日转给该上市公司指定的公司,导致该上市公司虚增项目营业收入。某信息公司明知该上市公司转来的5000万元款项无商业实质,仍配合其实施了相关收款、转款行为,客观上帮助该上市公司虚构了产品购销并使资金流通形成闭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某信息公司在财务造假中的作用、涉及金额大小等情形,判决其对投资者损失的3%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某信息公司未上诉,该案已于2025年7月16日生效。

本案是全国首例生效的第三方协助造假判赔案,具有典型示范意义。近年来,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第三方主体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现象时有发生。法院根据配合造假者在造假中的知情情况、参与程度、提供帮助的具体方式等多个因素,判处某信息公司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向市场传递“配合造假不是中性帮助,而是共同侵权”的信号,明确释放出“追首恶、打帮凶”的司法导向,有助于坚决切断造假利益链条,破除造假利益的“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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