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转板制度研究历程

时间:2016-11-10 14:14 栏目:金色光 编辑:chenjinghong 点击: 4,549 次

2012年秋季,国务院在《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完善不同层次市场间的转板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各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表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2014年5月,时任证监会主席肖钢在证监会在学习贯彻“国九条”的会议上提出,“研究在创业板建立单独的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

2014年8月,证监会在为学习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所召开的视频会议中表示,要完善创业板制度,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高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

2014年9月,证监会在通气会上提到,证监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对于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问题,目前正在抓紧研究中,力争尽快推出。

2014年10月,证监会出台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创新15条,称“将积极研究制定方案,推动在深交所创业板设立专门的层次,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12个月后到创业板发行上市。”

2015年1月,深交所组织学习2015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时,提出全面推进创业板改革,丰富创业板层次,推动新三板与创业板的转板试点。

2015年3月,肖钢称,目前考虑先从新三板和创业板之间的转板机制进行试点,制定该转板方案是今年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

2015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其中提到,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

2015年11月,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着眼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研究推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的试点,建立全国股转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

2015年12月,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增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数量,研究推出向创业板转板试点。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

2016年3月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表示,发展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建立健全转板机制和退出机制。

2016年4月,证监会在例行通气会上提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到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相关制度正在研究中。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意见强调,要加快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健全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投融资体制。研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创业板相关制度。这是国务院首次明文提出,新三板挂牌企业将向创业板转板,而不是中小板或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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