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正式发布 行业洗牌加剧

时间:2016-11-30 15:49 栏目:公司, 财富管理 编辑:chenjinghong 点击: 5,987 次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按照中央有关部署,要求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推动对民间融资借贷活动的规范和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早在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同时国务院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作配套的相关文件,摸底排查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区域报告2017年1月底前完成,总体报告上报国务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加强全口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扎紧制度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根据业务实质实行‘穿透式’监管”的要求,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据悉,全国各级地方政府也于今年不同时间段分别印发了当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方案》工作目标和原则更加清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国务院发布《方案》目的十分明确,即为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因此,监管层还制定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的工作原则。即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同时还制定了积极稳妥、有序化解的原则。即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根据《方案》要求, 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将是此次整治工作的重点。

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方案》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第三方支付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关于P2P行业的专项整治方案,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石鹏峰认为,专项整治文件中并没有完全禁止债权转让,而是提出对于违规的债权转让行为进行排查,而具体如何算作违规的债权转让行为在方案中并没有详细的阐述,而我们可以从8月24号银监会联合四部委发布的暂行办法的第十条禁止行为中看到,平台不得从事的是“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对具体哪些属于违规债权转让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而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中,债权转让是合法的。所以综上理解,对于P2P行业的特别规定以外的——即除了禁止行为所明确的这几种类型以外的债权转让行为应该是合法合规的。

按照整改方案的进程,7月底应该完成行业摸底排查,但是由于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导致工作量巨大,各地(尤其是平台较多的地区)摸底排查完成的时间比预计的晚了1、2个月。而排查方法中特别提到,在数据汇总层面,银监会要会同第三方统计机构、利用行业信息库来汇总形成网贷机构基本数据计,网贷之家利用自身积累的网贷平台资料库和数据库,在最近的半年时间积极参与了此项工作。

目前专项整治工作应该已经进入分类处置阶段了,而分类处置主要分为三类:合规类要支持鼓励其发展、整改类要敦促其限期整改、取缔类要严厉打击坚决退出。

随着中央层面公布了之前制定的互金行业及其各细分行业的专项整治方案,各地方政府也积极作出了响应,广东作为网贷平台最多的地区,广东省政府也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在5月14日制定的广东省互金专项整治方案。内容基本与中央发布的一致,但明确了每一项工作所负责的具体省级监管机构,责任明确到位,并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的一些细节作出了明确。例如明确在全面摸底排查阶段“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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