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元医药IPO暂缓,“安全港条例”或不安全

时间:2020-11-16 09:21 栏目:IPO专栏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4,301 次

2020年11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99次审议会议上,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皓元医药)的IPO申请被暂缓。皓元医药也成为了2020年科创板第5家被暂缓审议的企业。

此前,在我们发表的文章《皓元医药频以“安全港条款”回避专利风险,是否合适?》中就提及,公司以“安全港条款”回避专利风险,但公司相关产品的营收已经迈过2亿元的门槛,是否适用“安全港条款”?此外,我们在文中还指出,公司本次IPO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低毛利项目,第一大供应商也陷入了担保违约的困境。

IPO暂缓审议,剑指专利问题

皓元医药的业务包括小分子药物发现领域的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的研发,以及小分子药物原料药、中间体的工艺开发和生产技术改进。

(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2017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皓元医药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7396.67万元、30019.51万元、40896.9万元、24876.1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500.69万元、1841.42万元、7342.96万元、4518.85万元,业绩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皓元医药在境外产生的销售收入分别为6650.14万元、12372.65万元、16704.03万元、10304.15万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38.23%、41.4%、41.46%、41.69%。

从产品方面看,皓元医药形成了包含37000多种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的特色产品线,自主合成的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超过了10000种,已完成工艺研发并延伸为原料药及中间体的产品超过100种,其中84个产品已具备产业化基础,产品涵盖了抗肿瘤、抗病毒、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治疗领域。从收入情况看,皓元医药业绩增长不错。但是,在首发会议上,公司的IPO申请被暂缓。上交所发审委主要对皓元医药提出的问题,集中在专利方面。发审委要求皓元医药针对未获得授权并处于第三方专利期内的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产品销售予客户的情形,说明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另外,皓元医药报告期内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业务涉及第三方专利期内产品,公司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一、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部分产品涉及第三方专利的风险提示”中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各国专利法保护例外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对此,发审委要求皓元医药说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具体法律依据。

“安全港条款”能否成立?

此前,在我们发表的文章《皓元医药频以“安全港条款”回避专利风险,是否合适?》中,就对皓元医药专利情况进行了分析。

从专利数量看,皓元医药在售的工具化合物种类约为10000种,其中自主合成的工具化合物种类约为2600种。经评估申请并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29项,其中工具化合物合成方法专利为9项,占公司全部工具化合物产品种类比例仅为0.09%。

对于专利问题,上交所发审委要求公司说明报告期内销售的未获得授权并处于第三方专利期内的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产品情况;说明公司前述产品出口是否符合主要境外进口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业务的重大不利因素,前述认定予以支持或者已获得其他充分有效的论证依据。上交所发审委指出,《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认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前提是该等行为系“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上交所发审委要求公司说明如何监督和约束客户能符合前述要求,并说明相应内控制度的具体措施。

皓元医药此前在招股书中称,报告期内,发行人所从事的分子砌块、工具化合物业务系主要面向药物研发企业、科研单位及院校等,为其开展科学研究以及药证注册申报等用途,提供以“微克”、“毫克”、“克”为单位的小剂量试验用化合物。该部分化合物系用于医药研发阶段,属于各国以成文法或判例明确规定的专利权保护例外的情形,无需获得授权。

皓元医药上述解释依据的是专利法中的“安全港条款”。为了维持专利权的垄断性以及促进科学进步之间的平衡,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成文法律规定或者司法判例中,均对专利权进行了限制,即利用存在第三方专利的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以及为获得该国药物所需要的行政审批的信息而进行的合理相关行为,不视为侵权。

根据查询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135条,对实验使用例外条例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其中明确规定了“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是指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其目的是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

据招股书,皓元医药销售的产品目前是在科学研究和实验中利用他人专利技术,是否是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呢?这可能会有一些争议。

另外,从销售规模看,2017年-2019年,分子砌块和工具化合物业务收入分别为8125.49万元、15063.79万元、23568.29万元,业务规模已经较大,是否还适用“安全港条款”?因此,发审委要求皓元医药说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具体法律依据,是很有必要的。

第十大股东股权被冻结

此外,我们还发现公司供应商也存在一些问题。此前,在《皓元医药频以“安全港条款”回避专利风险,是否合适?》一文中,我们发现,邹平大展在报告期内,长期是公司第一大供应商,皓元医药对其累计采购总额约8260.54万元,然而,邹平大展因借款互保造成违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具体事项为邹平大展为山东银冠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山东银冠实业有限公司及邹平大展等担保方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引发金融借款纠纷。

而山东银冠实业有限公司及邹平大展等担保方均未在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申请,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执行的借款本金金额总计12176652.33元,山东银冠实业有限公司、邹平大展等担保方均未按期履行。2019年7月9日,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山东银冠实业有限公司、邹平大展等担保方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另外,值得注意的还有,皓元医药的第十大股东,持有公司2.66%股权的新余诚众棠,所持公司股权遭冻结。根据《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杭公拱冻财/解冻财字[2019]JC136号),由于新余诚众棠主要有限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韦杰控制的金诚财富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调查,新余诚众棠持有皓元医药的股权全被冻结,冻结时间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如果公司上市,那么此项股权冻结将影响公司该部分股份流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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