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01 17:01 栏目:特别策划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70 次
因2019年至2021年连续三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远大智能股票将自11月2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远智”。在这三年里,中审华所为公司年报提供审计服务并持续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审计机构及三名签字会计师都已遭到监管处罚。
来源:摄图网
三年虚增营收3.37亿元,2100万元罚单在路上
2025年11月28日,远大智能(002689.SZ)公告公司及7名相关责任人收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远大智能涉嫌利用伪造的《验收证明》提前确认电梯销售收入,导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三年年报,以及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来看,2019年3月至2022年6月,远大智能在部分非买断式电梯产品未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客户未取得电梯控制权,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验收证明》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营业成本。
2019年至2021年,远大智能分别虚增收入1.23亿元、6622.57万元、1.38亿元,占当期营收之比分别为15.22%、7.24%和14.26%;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258.21万元、2175.44万元和3044.55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1.48%、300.55%和224.23%。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减营收1611.26万元,占当期营收之比为4.85%;虚减利润总额2345.01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之比为42.96%。
此外,远大智能还涉嫌利用未实际履行的租赁协议确认租赁业务收入。
2021年8月,某公司与远大智能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租赁远大智能科技园办公楼A、B、C座及门卫(面积合计2.01万平方米)、研发新厂房(面积为1.04万平方米)。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厂房租赁协议》自租赁物达到验收标准,并经双方书面签字盖章确认交房验收后才正式生效。由于上述厂房未达到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厂房租赁协议》始终未生效。但远大智能在未取得交房验收确认单的情况下仍确认对应租赁收入,导致公司2021年虚增收入914.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48.17万元。
通过以上两种造假手法,远大智能2019年到2021年累计虚增营收3.37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约9326万元。
据此,辽宁证监局对远大智能给予警告,并处6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康宝华等7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金额从10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的罚款。合计罚款总额为2100万元。
由于远大智能披露的年报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深交所将于2025年12月2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将由“远大智能”变更为“ST远智”。
2023年4月,远大智能公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司经自查发现部分电梯产品收入确认和租赁收入确认存在不严谨或不准确的情形。
更正前,公司2019年至2021年合并口径营业收入分别为8.1亿元、9.15亿元、9.69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07亿元、862.35万元、1300.26万元。经更正后,2019年至2021年营收分别为6.87亿元、8.49亿元、8.22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4亿元、-1428.43万元、-2810.58万元,连亏三年。
远大智能主要从事客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配套件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整机产品的安装和维保业务。
2025年前三季度,远大智能营收和归属净利润分别为8.48亿元和4182.04万元,分别同比上涨14.38%和609.62%。单看三季度,公司营收和归属净利润分别为3.33亿元和2049.22万元,分别同比增长22.84%和4504.81%。
年审机构全部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签字会计师已遭罚
为远大智能2019年至2021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的年审机构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所),审计意见全部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在上述三年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有3名,分别为贾洪常、葛云虎和杨敏兰。2023年11月,辽宁证监局对中审华所及三名注会出具警示函,辽宁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中审华所及三名签字会计师在远大智能2019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三大问题:
其一,会计师对部分电梯销售收入确认依据检查不到位,未对远大智能提供两种形式检验报告存在名称、格式、页数、内容、公章等明显差异的情况给予充分关注,未对部分验收报告与行业规则规定的样式存在较大差异给予充分关注。
其二,会计师对租赁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检查投资性房地产的使用状态,未对房产未达到租赁协议约定装修验收标准的情况给予关注;未对租金实际支付情况与租赁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对金额重大的租赁业务应收账款进行函证。
其三,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直接函证应收账款余额,而是函证其他信息用以推算应收账款余额;部分函证无发函快递单据且无函证发出日期相关记录,部分函证无回函快递单据且无跟函记录。
值得关注的是,远大智能(曾用简称:博林特)于2012年7月17日上市,从2013年至2024年,公司连续12年由中审华所及其前身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年审服务。除2024年年报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外,其他11份审计报告都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2024年审计意见带上了强调事项,主要源于2024年4月30日远大智能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2024年审计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2025年10月,远大智能续聘中审华所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
声明: (本文为投资有道签约作者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视为侵权,本刊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