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两年半——公司退市,审计机构受罚,三名前高管获刑

时间:2026-09-11 17:29 栏目:特别策划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37 次

浙江富润退市后,三名前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前,公司已因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财务造假被罚,年审机构及签字注会遭监管谈话。

来源:摄图网

行政处罚落地后,三名前高管被刑事追责

9月7日,富润3(400265.NQ)披露收到刑事判决书,三名前高管被判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其中两人还犯职务侵占罪,一人犯内幕交易罪。

富润3即原上市公司浙江富润(600070.SH),因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且总市值低于5亿元,浙江富润于2025年4月30日被强制退市。

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方面,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导致浙江富润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及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合计7.17亿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6亿元。

彼时,江有归、付海鹏作为浙江富润高管及泰一指尚主要负责人,策划、组织和实施了上述行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安作为泰一指尚财务总监,为上述行为提供关键的资金流转及财务执行,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职务侵占方面,2021年2月9日,江有归、钱安在明知无真实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利用二人分别担任浙江泰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泰一指尚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通信)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泰一通信与杭州如图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方式,将泰一通信账户资金1000万元转出,用于偿还江有归的个人借款。

在内幕交易方面,2023年4月18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通报拟对浙江富润2022年年报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该信息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3年3月25日,公开于2023年4月27日晚间。

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付海鹏于2023年4月24日操作其实际控制的“梁海燕”证券账户卖出公司股票28.52万股,成交金额合计148.67万元,避损金额合计48.79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有归、钱安均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职务侵占罪,其中江有归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钱安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3万元;付海鹏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8万元。同时,向江有归、钱安追缴违法所得1000万元,发还泰一通信,不足部分责令等值退赔等。

浙江富润表示,江有归已于2022年11月辞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钱安已于2019年8月辞去副总经理职务;付海鹏原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已于2023年9月公司董事会换届后不再担任上述职务。

此前,因上述虚增营收问题,浙江富润被浙江证监局处以550万元罚款,江有归、付海鹏各被处以250万元罚款。因内幕交易,付海鹏被没收违法所得48.79万元,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造假主体泰一指尚是浙江富润2016年收购取得的子公司,江有归、付海鹏为主要交易对手方,并提供业绩承诺覆盖2016年至2018年,泰一指尚全部达标。随后,两人自愿追加2019年、2020年两年的业绩承诺,这为泰一指尚后续的造假行为埋下伏笔。

年报造假却收无保留意见,签字注会遭监管谈话

经证监会调查,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某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或其安排的微岚某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某韵广告有限公司等,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

浙江富润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浙江富润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约3.66亿元,虚增营业成本约3.65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04%、13.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约1.43亿元,虚增营业成本约1.43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

而天健所对公司2020年、2021年财务报告均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强调事项段均涉及泰一指尚未完成业绩承诺,相关业绩补偿存在不确定性。

2025年7月,浙江证监局对天健所及廖屹峰、蒋重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其中,廖屹峰为浙江富润2020年、2021年审计报告签字注会,蒋重阳为浙江富润2021年审计报告签字注会。

浙江证监局认为,会计师在执行浙江富润相关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时,存在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访谈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审计底稿记录表述不一致三大问题。

在函证审计程序执行方面,会计师对部分函证地址或视频访谈记录地址近似或重合、函证及视频访谈记录回函时间接近等异常情况,未能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能进一步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在访谈程序执行方面,会计师未对受访对象身份真实性、受访对象经营办公场所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对访谈中未能获取外部证据所执行的替代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另外,审计底稿记录的关于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结果的部分表述不一致,个别审计说明与访谈记录内容的相关表述不一致。

除此以外,廖屹峰等于2021年3月被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处罚事由为新宏泽(002836.SZ)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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