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庆紧急撇清“理想宝”,明星联姻P2P恐需谨慎

时间:2018-11-08 17:13 栏目:公司, 曝光台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23,783 次

    近日,又有一位大明星踩中P2P之“雷”。虽说明星效应存在于各行各业,但明星大咖们联姻网贷平台并不是风险全无,平台一旦出现问题,自身形象肯定大受影响,舆论压力也会随之而来,因此明星联姻P2P恐需谨慎。

    这不,深圳市理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宝)刚宣布清盘兑付,舆论马上盯上了明星刘晓庆。

工商信息显示,理想宝成立于2014年4月8日,法定代表人是马化武,注册资本金是500万人民币。理想宝是深圳市前海理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理想金融)的全资子公司。

理想宝清盘,股东背景扯出明星刘晓庆

    10月22日,理想宝发布《暂停发标及存量业务清理垫付方案公告》,正式宣布理想宝清盘,并称将停止大额标的业务发标,直到清理完不合规大额业务,并表示力争备案。

而理想宝的母公司前海理想金融成立于2014年3月27日,注册资本金是1亿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也是马化武,股东分别是上海刘晓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大控,证券代码:600747.SH)、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凯恩股份,证券代码:002012.SZ)、浙江思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思考投资,证券代码:831896.OC)、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捷资源,证券代码:002021.SZ)、珠海市天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古越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科浪能源有限公司和前海理想科技有限公司这9家。

值得一提的是,前海理想金融股东之一的上海刘晓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30日,法定代表人是王磊,注册资本是100万元人民币,股东是刘晓庆和王磊两位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分别是50%和50%。刘晓庆的企业参股,加上凯恩股份等四大上市公司股东,这就是理想宝宣称实力雄厚的股东背景。

刘晓庆紧急撇清“理想宝”,称被消费惹争议

    颇有意思的是,理想宝在10月22日刚发的清盘公告,大明星刘晓庆次日便在微博置顶一则关于理想宝平台相关问题的申明。

同时,还附上刘晓庆委托天元律师事务所所发布的律师函。函中表示,刘晓庆未参与过理想宝的经营、管理或推广,对理想宝及旗下产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且表示,其未以任何形式与理想宝之间建立形象代言合同关系,亦未向其收取过任何形式的形象代言费用或广告费用。同时,要求理想宝收到律师函三日之内,删除所有平台上使用的刘晓庆肖像,以及形象代言人、双方存在代言关系等类似的文字表述,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公众尤其是理想宝理财产品的投资人澄清其与理想宝的关系。

事实上,刘晓庆作为前海理想金融的股东之一,理想宝的官网上,也是随处可见刘晓庆的广告代言,但是,在收到律师函之后,理想宝很快撤下了平台上有关刘晓庆广告宣传的图片,仅留下明星刘晓庆企业入股的说辞。

即便如此,理想宝的投资受害人并不买账,很多投资人都称是因为喜爱刘晓庆而投资理想宝,现在撇清关系,投资人不接受。投资人自发“刘晓庆理想宝,还我血汗钱”的帖子持续上热搜,对于刘晓庆的甩锅行为,很多投资人愤而发帖,并艾特深圳经侦和福田警察的官方微博:“长达两年,刘晓庆的头像一直出现在理想宝的网站和app首页,理想宝控股人高宁也一直提及刘晓庆的名字作为宣传。刘晓庆作为间接股东,与平台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如今岂是一句”我不知情”能解释”?整件事情愈演愈烈,想必,愤怒的理想宝投资受害人给大明星刘晓庆着实造成了不小的困扰。但无论如何,事出必有因,无风不起浪,最终的定论,只能等待司法机关给出确切答案。

需要说明的是,截至10月31日,理想宝成交金额已过147亿,注册人数已过158万人,理想宝平台总待偿余额本金为13亿元,其中已展期标的本金为5.89亿余元,未展期标的本金为7.1亿余元。官方数据显示,该平台累计成交金额为147亿2601万4100元,其历史年化借款利率最高为12%。

为P2P平台站台的明星何止一个刘晓庆

    类似刘晓庆和理想宝闹剧的还有黄晓明和东虹桥金融,2015年8月,东虹桥金融在线邀请黄晓明成为合伙人及代言人。然而却好景不长,2016年4月,东虹桥金融在线就开始出现兑付危机。当时黄晓明的微博一度瘫痪,并被投资人喊话“还钱”。

此外,还有皇阿玛张铁林代言的鑫琦资产,九球天后潘晓婷代言的中晋资产,唐嫣、钟丽缇、胡静、瞿颖、李湘5大女神代言的E租宝,咆哮帝马景涛代言的橙旗贷等等,明星们帮P2P平台提升知名度无可厚非,但是平台一旦出事,势必会连累到自己的声誉。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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