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材质冲刺“A+H”却迎14年来首亏,多份年报未见重要关联交易

时间:2026-05-25 17:04 栏目:特别策划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74 次

星源材质正在冲刺“A+H”,但公司2025年扣非后净利润出现14年来首次亏损。港股招股书将国轩高科认定为关联方,且销售金额与前五大客户之一相同,但公司A股年报并未将相关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还称前五大客户中不存在关联方。

来源:摄图网

扣非后净利润现2012年来首亏,销售均价连续下滑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星源材质;证券代码:300568.SZ)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隔膜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正在冲刺“A+H”上市。

不过,星源材质2025年增收不增利,扣非后净利润还出现了2012年以来的首次亏损。

具体来看,2025年,星源材质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6.50%至41.25亿元,但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90%至3636.78万元,扣非后净利润同比下滑119.22%至-5429.09万元。

星源材质表示,因市场竞争加剧,公司锂电池隔膜产品的毛利率同比下降,影响利润。同时,公司加速推进海外锂电池隔膜生产基地建设,相关投入导致2025年成本及费用显著增加,汇率波动及资产减值也影响2025年利润水平。

2026年第一季度,星源材质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1.53%至10.81亿元,但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37.33%至2927.39万元。

年报显示,2022年至2025年,星源材质的锂离子电池隔膜新能源材料的销售金额分别为28.67亿元、29.82亿元、35.06亿元、40.77亿元,销量分别为17.03亿平方米、25.29亿平方米、39.86亿平方米、46.65亿平方米。按此计算,销售均价分别为1.68元/平方米、1.18元/平方米、0.88元/平方米、0.87元/平方米,逐年下滑。

据港股招股书,公司对主要客户A、B、D的信用期都有所放宽。

2022年,星源材质对客户A、B的信贷期分别为90日、60日,2024年分别放宽至90/135日、90日。2022年,星源材质对客户D的信贷期为60日,2023年放宽至120日,2025年前三季度又放宽至150日。

2022年至2024年及2025年前三季度,星源材质贸易应收款项及应收票据平均周转天数分别为168.9天、204.4天、223.6天、234.5天,逐期提高。

A股年报未见重要关联交易,还与关联方信披“打架”

我们对比港股招股书与A股定期报告发现,星源材质的定期报告或遗漏了重要关联交易信息。

合肥星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星源)为星源材质的控股子公司,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国轩高科;证券代码:002074.SZ)通过子公司持有合肥星源27.69%的股权。星源材质港股招股书将国轩高科认定为公司关连人士。

同时,国轩高科为星源材质的客户。港股招股书显示,2022年至2025年前三季度,星源材质对国轩高科的销售金额分别为2.34亿元、2.23亿元、3.04亿元、2.59亿元。

上述金额与招股书披露的对前五大客户之一的客户D的销售金额一致,各期销售占比在8%上下。也就是说,国轩高科为星源材质的重要客户之一。

不过,星源材质2022年至2024年年报并未将国轩高科认定为关联方,也未将相关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星源材质各期年报均表示,前五大客户中不存在关联方。

正如前文提到的,星源材质对客户D的信用期一路放宽。2025年前三季度,客户D是前五大客户中信用期最长的。

除了向国轩高科销售外,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国轩高科还曾向合肥星源提供劳动服务,并为合肥星源部分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但星源材质的年报同样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信息。

此外,星源材质的招股书、定期报告与国轩高科披露的信息还存在矛盾。

星源材质披露,2023年对国轩高科的销售金额为2.23亿元。但据国轩高科年报,2023年,国轩高科仅对合肥星源的采购金额就已达到2.58亿元。也就是说,按照国轩高科披露的信息,2023年对星源材质合并口径的采购金额应当不低于2.58亿元。

招股书信披自相矛盾,还存“低级错误”

星源材质港股招股书披露的信息存在诸多自相矛盾之处。

例如,供应商E为星源材质各期前五大供应商之一。港股招股书披露2022年前五大供应商时称,供应商E总部位于南韩。但在披露2023年至2025年前三季度前五大供应商时表示,供应商E总部位于中国。

供应商B同样为星源材质各期前五大供应商之一。港股招股书披露2022年前五大供应商时称,供应商B与星源材质开始业务关系的年份为2019年。但在披露2023年至2025年前三季度前五大供应商时表示,双方开始业务关系的年份为2022年。

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25条第一款,若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前5名供应商中存在新增供应商,应披露其名称。2025年证监会修订该准则时保留了上述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供应商B于2022年开始与星源材质合作,并于当年成为前五大供应商,那么星源材质应当在2022年年报中披露其名称。不过,该份年报对前五大供应商全部隐名。

此外,星源材质的港股招股书还存在“低级错误”。

例如,招股书称,星源材质拥有的专利号为“201110260066.0”的发明专利为“复合隔膜及其形成方法”。但据国家专利局网站,该专利号对应的发明专利应当为“复合隔离膜及其形成方法”,存在“隔膜”和“隔离膜”的差别。

招股书称,星源材质拥有的专利号为“201710470496.2”的发明专利为“一种陶瓷和聚合物复合涂覆锂离子隔膜的制备方法”。

但据国家专利局网站,该专利号对应的发明专利应当为“一种陶瓷和聚合物复合涂覆锂离子隔膜及其制备方法”。同样与星源材质招股书披露的名称不一致。

星源材质年报中同样存在“低级错误”。

例如,公司2024年年报称,2023年末、2024年末,研发人员中30岁以下的人数分别为358人、356人。按此计算,2024年末较2023年末下降0.56%,但年报称同比下降0.1%。

此外,2022年3月1日,星源材质同时申请了“一种模头开合工装”的发明专利(申请号:2022101937887)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2022204325784),且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显示,同样的发明创造已同日申请发明专利。

据《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也就是说,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先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才可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但星源材质上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均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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