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与刑事立体追责,从严惩治上市公司关键少数——徐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案

时间:2026-09-15 09:10 栏目:投资者教育专栏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36 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证监局联合发布2025年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为资本市场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本期节选某上市公司实控人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案。

某上市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原中小板上市公司,被告人徐某2010年6月至2023年2月担任公司董事,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深圳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与该上市公司形成法定关联方关系。

2019年至2022年,徐某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与董事职权,主导、策划并指令公司管理层及财务人员,以虚构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通过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将上市公司巨额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主要用于归还贷款、日常经营及履行回购义务。四年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2.54亿元、4.5亿元、9.85亿元、7.15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分别达19.49%、34.80%、68.40%、49.66%。该上市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亦未在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关系及资金占用情况,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023年9月7日,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上市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50万元罚款,对徐某给予警告并处180万元罚款。2024年4月30日,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身为上市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主导实施巨额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故意不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80万元。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方针,依法严惩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等关键少数信息披露犯罪,推动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协同衔接、立体追责的典型案例。本案强化对上市公司关键少数忠实勤勉义务的司法规制。明确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主导实施信息披露违法犯罪,即便未直接分管信息披露工作,也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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