丸美股份IPO取消审核,需要核查的相关事项或在这里

时间:2018-08-02 17:47 栏目:IPO专栏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20,788 次

2018年7月30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了一则关于《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13次工作会议公告的补充公告》,原定于第二天上会的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丸美股份),因“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核查”,故而证监会决定取消在该次发审委工作会议上对丸美股份的首次公开发行申报文件的审核。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丸美股份被取消审核?是财务数据异常?是关联交易违规?是募投项目不合理?还是忽视研发投入?或许都不是。答案或许是产品质量问题。丸美股份2018年3月16日向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对于上述2017年下半年食药监总局给出的两项通告及相关行政处罚事项都只字未提。这也许就是需要核查的事项。

因上市公司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长生,证券代码:002680.SZ)百白破和狂犬病疫苗质量问题引发的汹涌舆情,作为同属食药监部门监管的化妆品行业生产企业,丸美股份的产品质量问题很可能是发审委关注的重点。

前次IPO被否,丸美股份就是倒在质量问题无披露

翻开丸美股份申请IPO的历史,不难发现本次筹备上会已经是公司IPO路上的“二进宫”。早在2014年6月19日,公司就向证监会递交了申请IPO的资料,并且在2016年的6月30日,在证监会官网上第一次更新预披露。根据证监会的《主板发审委2016年第161次工作会议公告》披露,2016年11月16日,丸美股份首发申请未通过。

根据主板发审委2016年第16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披露,虽然发审委员对丸美股份的销售方式中或许存在违法违规事项也保持了高度的关注,但是直接断送了公司过会可能的,却是一项事关产品质量的行政处罚事项的重大信息披露错误及遗漏。

因完美股份在“2016年10月14日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后两次《通告》的相关内容进行披露”,所以发审委询问:“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的事情就是:在2016 年8月9日到10月11日间,食药监总局分别披露了《总局关于84/79/156批次防晒类化妆品实际检出防晒剂成分与产品批件标识成分不符等情况的通告》,三个文件号分别为(2016年第116号)、(2016年第125号)和(2016年第137号)。发审委询问到的“后两次通告”,即(2016年第125号)和(2016年第137号)两个通告。在上述总共三个通告中,食药监总局对丸美股份等涉案公司给出了“相关产品一律停止销售,……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的处罚。

显然,后两次通告发布的时间都在公司向证监会提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之前,作为公司涉及行政处罚的重大信息却未详尽披露,已经涉及信披违规,或存刻意隐瞒之嫌,对于发审委员的相关询问,公司代表很难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结果便是丸美股份第一次上会被否,只能回广州面壁思过。

卷土重来IPO,又有两次相关处罚未披露

或许是受到某种坚定信念的驱动,在丸美股份上会被否之后仅仅六个月,2017年6月23日,公司卷土重来再度向证监会提交了申请IPO的材料,并于三个季度之后的2018年3月19日更新了预披露,其冲刺IPO的执着,着实令人感动。

虽然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过:“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更何况是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犯同样的严重错误,但是丸美股份却有可能两次踩到了同一个雷!

根据食药监总局披露的公开信息,继上述2016年10月11日披露的(2016年第137号)通告之后,食药监总局又分别在2017年9月6日和2017年11月13日分别披露了名为《总局关于24/20批次防晒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两个通告的文件号分别为(2017年第145号)和(2017年第182号)。丸美股份生产的春纪美白防晒乳、丸美激白防晒净化隔离乳和丸美嫩白防晒乳再次名列不合格产品,再度受到了食药监总局给出的“相关产品一律停止销售,……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的处罚。

可是,在丸美股份2018年3月16日向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对于上述2017年下半年食药监总局给出的两项通告及相关行政处罚事项却只字未提。

根据该版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仅受到了上述2016年下半年食药监总局披露的(2016年第116号/125号/137号)三项通告的处罚。暂且不论公司将(2016年137号)通告的发布时间从2016年10月前移到了“2016年8月至9月期间”,是否属于典型的信息披露错误,即使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25日出具相关事项说明之后,就不再对涉及公司产品质量的相关通告和行政处罚进行任何披露,这是否又涉嫌信息披露不充分了呢?

或许丸美股份会满腹冤枉地辩白,这2017年发生的后两次通告与2016年发生的三次质量事件有本质上的不同!2016年的三次通告,公司产品检出成分与标识有差异,确属质量问题;而2017年的两次通告,公司的产品被不法商家侵权假冒,这能怪我丸美股份么?可是,食药监总局已经白纸黑字地给出通告,哪怕这一次真的不是公司产品的质量问题,作为公司报告期内相关的重大信息,在2018年3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上是不是该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呢?

除了信披,其他问题也不少

在2018年3月19日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除了上述反复出现的重大信息披露错误及遗漏之外,更有不少其他的问题,有待丸美股份向发审委解释。

在先前的2018年4月11日,《投资有道》曾经发表题为《丸美股份为啥执着IPO,自己分分红不是很好吗?》一文,揭示了丸美股份还存在的其他诸多问题,比如:品牌价值走向低端冲销量,而毛利率却朝向高端远超同行,财务数据或有异常;研发投入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或致可持续发展存疑;大笔分红毫不吝啬,手头现金充裕,募投项目必要性或许已成笑话;向关联方租赁房产和转让股票,却可能搞成了利益输送;逾期的应收账款和高库龄的存货都有点偏多,回款收不回来,靠着钱多还能硬撑一段时间,要是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放久了变质了,是不是该全额计提跌价准备呢?

客观说,如果招股书的数据都是真实的,按照丸美股份的公开财务数据,公司的盈利能力的确很强,报告期三年内的收入分别为11.91亿元、12.08亿元和13.52亿元;同期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2.81亿元、2.32亿元和3.06亿元。而且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账上的货币资金余额高达11.03亿元;报告期三年内累计现金分红总额高达4.70亿元,其实并没有通过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的必要性,但该公司一直执着上市,那么就请改改招股书,把该披露的问题充分披露,不用遮遮掩掩的,按照现在比较专注于公司经营业绩的审核要求,大概率可以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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