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篮子”结构性产品大起底

时间:2014-04-16 15:39 栏目:封面故事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4,301 次

作者:李刚  来源:投资有道11年2月刊

挂钩“多标的”的结构性产品,或可称为“手机中的战斗机”,只不过这样的评价需要从反面来理解。  “你看好,或者不看好,它就在那里,不多不少。”5万元~15万元人民币的投资门槛,预期最高年化收益通常为6.5%~10%,为同期定存利率的三到四倍,甚至上不封顶,结构性产品一直是各外资银行及国内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中的一大主要类别。

“一篮子”结构性产品大起底

客观而言,结构性产品为国内投资者提供投资海外市场的机会,使得分享海外市场收益成为可能。但仔细考察,部分结构性产品实现预期最高收益并不容易。来自普益财富的统计显示,在2010年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中,未达最高预期收益率的产品中结构性产品比重达71.88%;但另一方面,到期收益表现较好的产品中,结构性产品也是主力军,“双刃剑”特性十分明显。

对投资者而言,“多标的”结构性产品或尤其需要警惕。对该类产品而言,“多标的”埋下伏笔,苛刻的触发条件及观察日的设计,让实现预期最高收益不易,而部分产品甚至会有不保本的设计,权利和义务又存在不平衡之嫌。

  关键词1:多标的

相关资料显示,多标的结构性产品大都由外资银行发行,挂钩标的3到4个的居多,挂钩标的为香港或美国上市的股票,或为海外市场大宗商品,产品名称中通常会带有“一篮子”字眼。

股票是最常选用的标的。以渣打银行2010年7月28日开始运作的“‘市场联动系列’MALI10115E股票篮子挂钩人民币保本产品”为例,共挂钩4个标的,分别为中国电信(728 HK)、阿里巴巴(1688 HK)、百度公司(BIDU UQ)、苹果公司(AAPL UQ),产品说明书中,“有机会参与香港和美国股票市场上科技、通信类公司的投资机会”成为主要介绍内容。

大宗商品亦是经常选用的挂钩对象,原油、农产品的大豆、玉米,乃至黄金等,均是结构性产品最常选用的标的。汇率也会被选为挂钩标的,如渣打银行2010年8月27日开始运作的“2010年保本型汇利投资帐户MALI10132C人民币产品”,挂钩标的亦是4个,分别为美元兑新加坡元(USDSGD),美元兑马来西亚币(USDMYR),美元兑印度卢比(USDINR),美元兑新台币(USDTWD)。

  关键词2:同步运行

产品收益和挂钩标的的表现挂钩,这是结构性产品和其他类银行理财产品的最大区别。从实现预期最高收益需满足的条件设计来看,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所有标的的价格均需实现一定的涨幅。以渤海银行2011年1月11日开始运作的“渤海银行2010年渤盈3号理财产品”为例,只有当所挂钩的的三只港股(中国海洋石油(883 HK)、中国人寿(2628 HK)、东风汽车(489 HK)的期末价格均大于期初价格×110%时,才可以获得最高为8.2%的年化收益。

第二种是考核所有挂钩标的涨幅的平均值。以光大银行2010年8月13日开始运行的“阳光理财A+计划2010年第五期产品1(网络时代)”为例,需要计算所挂钩的三只网络股(腾讯控股(700.HK)、新浪(SINAUW)、阿里巴巴(1688.HK))涨幅的算术平均值,当平均值达到30%,投资人可获得9%的最高预期收益。

第三种是对挂钩标的落在预先设定区间内的天数进行考察,“n/N”成为影响最终收益的关键因素(n=观察期间内所有挂钩标的表现满足条件的计划交易日天数;N=观察期间内的计划交易日总天数)。

“短板效应”是第一种设计中最高收益难以实现的最大障碍。一只水桶能盛多少水,并不取决于最长的那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即便有一个或几个挂钩标的价格涨到“天边”,但只要有一个挂钩标的涨幅不达标,就不能实现预期最高收益。

而这种可能性并非不成立。以商品为例,受供需面(如天气等)因素影响,农产品存在季节性的不同表现,原油、有色等工业品本身也存在周期性的价格变化,如果挂钩标的属于同一类,可能相关性还高些,如果不属于同一类,出现截然相反走势的情形很常见,同时满足涨幅要求就很难。

对第二种设计而言,如果部分挂钩标的出现下跌,算术平均值的表现也不会好到哪里。

第三种设计,只有当“n=N”时才能实现预期最高收益,所有的挂钩标的同步落于预设区间的可能性会有多大,不妨尽情想象。

  关键词3:期限

产品期限的问题亦需探讨。从该类产品的发行情况来看,最高期限一般为5年,最低通常为1年。如果产品期限较长(比如2年以上),通常会设定观察日,即预先在每月或每季度中选定某日为观察日,考察挂钩标的在当天的表现。

或有这样的情况,考察所有标的的季度表现,都能满足涨幅要求,但偏偏在观察日当天,某一个标的的涨幅未能满足要求,当然,产品就不能实现预期最高收益。而对短期限产品(1年)而言,通常只考察到期日的表现。

  关键词4:权利

“提前终止”和“提前赎回”的规定,分别对应银行和客户的权利。大多数长期限产品会允许“提前终止”——如果产品满足了实现最高预期收益的条件。换言之,如果产品在刚刚开始运作一个季度就实现了预期最高年化收益,产品就会提前终止,哪怕你强烈看好挂钩标的的后期表现,也只能再去寻找其他的投资机会。此时,分享海外市场投资收益的说法,无形中被打了折扣。

而“提前赎回”通常是不允许的,即便费尽周折实现了“提前赎回”(需提前若干天申请等),本金往往会出现比较大的损失。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投资者不妨自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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