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上有2亿 却长期未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洪涛股份被关注

时间:2023-03-12 10:25 栏目:公司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1,651 次

近日,深交所向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洪涛股份;证券代码:002325.SZ)下发关注函,要求洪涛股份说明长期未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尚未支付股权回购款的合理性等事项。

2021年8月,洪涛股份曾发布公告称,因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达标,其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洪涛股份拟回购注销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长期未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引监管关注

公告显示,2017年1月、2月,洪涛股份先后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洪涛股份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个解除限售期,其中,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8%。

然而,2020年,洪涛股份实现营业收入35.69亿元,较2016年仅增长24.03%,其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2021年8月,洪涛股份发布公告,拟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3名激励对象不符合条件的74.4万股限制性股票。

同时,因激励对象罗卫强、杨雄等23人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14.9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洪涛股份回购注销。也就是说,洪涛股份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89.3万股,占其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0.15%。然而,从2021年8月至今,洪涛股份一直未发布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公告。

对此,深交所向洪涛股份下发关注函,要求洪涛股份说明长期未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存在的主要障碍,是否违反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深交所要求洪涛股份全面梳理股权激励实施情况,说明截至目前尚未办理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具体原因及尚需支付回购款金额。

由于截至2022年9月末,洪涛股份的货币资金余额为2.3亿元,深交所要求洪涛股份说明未支付股权回购款的合理性,账面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可用,是否存在被第三方资金占用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重大流动性风险。

此外,深交所还要求洪涛股份说明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其已履行完毕股份注销的审议程序但未办理实际注销手续的股份是否具有表决权,是否会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有效。

再度实施股权激励却仍未达到解锁条件

洪涛股份的主营业务为高端公共装饰,主要承接剧院、会场、酒店、图书馆、写字楼、医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装饰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业务涵盖装饰设计、施工、饰材研发生产三大领域。

公告显示,2021年8月,在洪涛股份公告表示其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的同日,洪涛股份发布了《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四期激励计划草案)。

据第四期激励计划草案,对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2021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5%或2021年扭亏为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2022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10%或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不低于15%;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2023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15%或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不低于20%。

对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2022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10%或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不低于15%;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2023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15%或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不低于20%;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202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20%或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不低于25%。

不过,洪涛股份这次股权激励似乎也不太顺利。年报显示,2021年,洪涛股份实现营业收入25.91亿元,同比下滑27.4%,实现归母净利润-2.2亿元,未能实现扭亏为盈。

2022年8月,洪涛股份发布《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洪涛股份拟回购注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18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的483.73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外,因激励对象毛清林、刘燕等13人已离职,其所持有的128.8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洪涛股份回购注销,本次洪涛股份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总计612.53万股。

另据洪涛股份发布业绩预告,2022年,洪涛股份预计实现营业收入13.4亿元至14亿元,同比下滑46%至48.3%,预计实现归母净利润-6.6亿元至-5.83亿元,同比下滑164.97%至199.96%,似乎仍然未能完成其股权激励的解锁条件。

曾屡次被深交所通报批评

我们梳理公告发现,洪涛股份及其相关人员还曾多次受到深交所的通报批评。

2022年9月,深交所下发《关于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2]914号)。

公告显示,2015年3月,洪涛股份与北京尚学跨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学跨考)及其原股东张爱志、曹先仲、张文平签署《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洪涛股份以23520万元对价取得尚学跨考70%的股权。

收购时,张爱志、张文平、曹先仲对尚学跨考的累计欠款达6590.05万元。收购完成后,2016、2017年,张爱志、张文平、曹先仲向尚学跨考借支款项共计1101.86万元,累计欠款达到7691.92万元。

然而,洪涛股份在收购尚学跨考时未披露前述借款事项,也未对该事项进行审议,直到2021年4月才召开董事会对尚学跨考2015年至2017年间向原股东累计提供的7691.92万元财务资助进行追认。

对此,深交所对洪涛股份及其时任董事长刘年新、时任总经理韩玖峰、时任董秘李庆平、时任财务总监宋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021年10月,因洪涛股份2020年归母净利润同比由盈转亏,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深交所对洪涛股份及其时任董事长刘年新、时任总裁刘望、时任财务总监李中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019年7月,因洪涛股份披露的2018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盈利,而2018年年报显示当年亏损4.22亿元,洪涛股份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2018年净利润差异金额分别为-5.45亿元、-5.67亿元,且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准确修正,深交所对洪涛股份及其时任董事长刘年新、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望、时任财务总监宋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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