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15 09:11 栏目:投资者教育专栏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13 次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持续演变、手法不断翻新,部分银行内部人员利用职务身份与公众信任,以“内部高息理财”“特殊存款项目”等名义进行违规吸存。此类行为借助银行背景的天然公信力,刻意淡化风险、强化收益承诺,诱骗群众将积蓄、“养老钱”等投入其中,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侵蚀银行业信用根基,对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产生严重危害。
2013年至2019年3月,福清市某商业银行乡镇支行副行长黄某棱利用职务身份获取公众信任,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银行理财、POS机投资、石子厂项目等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承诺月息1.5%至5%的高额回报,宣称“一年可回本”。
经查,黄某棱累计吸收资金达1071万元,其间仅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566.25万元,实际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491.7万元。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黄某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与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黄某棱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类案件通常呈现以下共性特征:
1.利用身份伪装,虚构官方背景:不法分子利用其在银行任职的身份,刻意强化“内部渠道”“专属理财”等话术,误导公众将非法集资项目与银行正规业务相混淆,从而削弱警惕性。
2.设计高息诱饵,虚构实体项目:以“高息保本”为核心承诺,所承诺收益率通常数倍于正规理财产品,并辅以“短期付息”“灵活取用”等条件增强吸引力。部分案件中,还通过虚构实体投资项目,进一步包装骗局。
3.采取非公开方式,规避监管流程:资金募集多依赖熟人介绍、私下推荐等非官方渠道进行,通常不签订正式合同,资金往往流入个人账户或关联方账户,以此规避银行内部监管与资金流向审查。
针对上述作案手法,公众应牢固树立“三重核查、一不盲从”的防范意识,即一重核查身份关联、二重核查收益合理性、三重核查资金流向。不盲从轻信,切实守护自身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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