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惹毛了猎头公司?资不抵债的穿山甲涉诉被罚雪上加霜

时间:2018-03-09 14:17 栏目:封面故事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3,003 次

近期新三板挂牌公司穿山甲披露了一则涉诉公告,穿山甲与猎头公司高凡咨询发生居间合同纠纷,因此被高凡咨询告上嘉定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穿山甲承担违约责任。而公司不愿意向高凡咨询支付服务费的原因之一,或许是公司已经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之中。

苏州穿山甲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穿山甲 证券代码:871049.OC)是以服务机器人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作为主营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正式登陆新三板市场。公司在挂牌之前三年的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分别为1,800.36万元、1,694.47万元和1,130.06万元,持续下滑;净利润分别为231.14万元、-86.59万元和-1,424.88万元,连续两年亏损;净资产分别为732.43万元、670.84万元和395.96万元,持续减少。根据公司挂牌之后的定期报告披露,上述营收下降和净利润亏损,主要归因于公司新老业务更替期间的旧业务剥离,新业务不成熟,以及研发投入加大所导致的管理费用大幅增加。上述营收下降、净利润亏损,势必导致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和货币资金的存量相应下降,并最终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

接受猎头公司服务,却私下录用员工

2015年11月27日,穿山甲与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凡咨询)签订了《服务协议》。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高凡咨询为穿山甲寻访推荐人才,服务费按人才年薪的比例计算。如果穿山甲私下录用其推荐的人才,则其年薪按50万计算,穿山甲除了应该支付服务费之外,还应向高凡咨询支付服务费的三倍作为违约金。如果高凡咨询发现其推荐的人才年薪高于50万元的,则以实际年薪金额计算服务费。

此后,高凡咨询按《服务协议》的约定向穿山甲提供了寻访推荐人才的服务,但穿山甲在录用它推荐的员工汪小龙之前,并未通知高凡咨询,也没有向它支付相应的服务费。高凡咨询认为:穿山甲的行为已经涉嫌居间合同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据此,高凡咨询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

答辩效果甚微,穿山甲需承担违约责任

2017年10月10日,法院受理了该案。高凡咨询关于此案提出以下诉求:其一:判令穿山甲向高凡咨询支付服务费12.50万元;其二:判令穿山甲向高凡咨询支付违约金2.5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穿山甲为此案准备了答辩状。在答辩状中,公司认为虽然双方确实签订过《服务协议》,穿山甲也确实录用了汪小龙,但是穿山甲对汪小龙的录用并非因原告的居间服务所促成。在穿山甲录用汪小龙之前,他已经通过前程网向公司应聘,并且汪小龙也出具了相关的书面证明。高凡咨询在此事中所做的工作只是在网上筛选简历,根本没有核实过人选是否符合穿山甲的需要。可是,法院作出的判决显然没有过多采信穿山甲的答辩说辞。1 2月15日,在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4民初14300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结果如下:穿山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高凡咨询支付服务费12.50万元和违约金1.50万元;案件审理费用主要由穿山甲承担。

为何拒付服务费?或因资不抵债

对于一家还在正常经营的企业而言,14.00万元的罚金确实不会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两方面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是对于穿山甲而言,似乎该案的负面影响不止于此。

根据公司2017年半年报披露,公司当期的营业收入仅有219.49万元,同比下滑45.21%;净利润亏损751.30万元,亏损规模同比增长100.44%;相应地,公司净资产进一步下降到-355.35万元,已经资不抵债;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80.44,继续保持净流出,这又间接导致当期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仅余117.62万元。穿山甲涉诉造成的14.00万元费用,已经占货币资金余额的11.90%,何谈没有重大影响。

由此可见,穿山甲资不抵债的现状,或许正是公司甘冒居间合同违约的风险,私自录用汪小龙的重要原因。如果高凡咨询对此没有察觉,那么穿山甲就有望省下一笔“为数不小”的服务费。可是其心存侥幸的冒险,却反过来被高凡咨询抓了个正着,除了按数支付服务费之外,还要加付违约金,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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