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横空出世,监管层政策推进缘何“快马加鞭”?

时间:2018-07-03 10:52 栏目:封面故事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21,277 次

近期,中国存托凭证(即:CDR)即将在A股市场推出,监管层从3月开始讨论CDR事项,到6月初就推出了9大政策性文件,证监会推进部署CDR的节奏不能说不快,或凸显了存托凭证对当前国内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2018年6月6日深夜,证监会一次性颁布了9个与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创新试点企业信息披露、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政策性文件,为规范CDR在国内资本市场的保荐、发行和交易,给出了初步的监管政策框架,也为小米集团于6月7日开始的CDR发行申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专心布局一个季度,CDR规章制度终推出2018年年初,A股市场的关注点从去年围绕“上证50和消费大白马”的“价值投资”,切换到了对四大创新行业中“独角兽”企业的角逐。在与一级市场相关的IPO审核事项中,券商保荐的四大新兴行业的“独角兽”企业享受即报即审的待遇,而二级市场上的“独角兽”概念股,也是频频掀起涨停的狂潮。但是如何迎接那些先前已经在海外上市的新兴行业龙头企业回归A股?或者如何将主营业务集中在国内,但是注册在海外避税天堂的红筹股们吸引回国内资本市场上市,或许效法成熟市场的经验,推出CDR是一个不错的主意。

所谓存托凭证(即D R :D e p o s i t o r yReceipts),又称为存券收据,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属于公司融资业务范畴的金融衍生工具。一般情况下,存托凭证代表公司股票,有时也代表企业债券。CDR则是指在境外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借此实现中概股或港股等在海外市场上市的红筹股的股票异地买卖,或可成为解决境外已上市公司回归A股融资的一条终南捷径。

2018年3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正式打响了监管层布局CDR业务的第一枪。对发行CDR企业的条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截至2018年6月11日,符合上述标准的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股大概有7家,分别是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网易、腾讯控股、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此外,或已成为CDR首单的小米集团,很可能通过在港股和A股两大市场以“H股+CDR”的方式同步上市。

2018年5月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宣布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并且启动了涉及CDR发行定价与申购的细节、是否能与基础证券自由兑换、企业筛选机制和投资者保护等诸多问题的配套细则的研究和制订工作。

2018年6月6日,包括《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内的9个政策性文件,在证监会官网上正式发布,与CDR相关的政策框架已经初步搭建完成。虽然后续伴随具体业务的进展,需要继续不断推出并完善相关的业务细则,但是CDR已经不再是业内传说的对象,而是通过小米集团的发行申请,即将成为A股市场上实实在在的新业务。

研究政策框架仅用一个季度,如此迅速为哪般?

从3月份到6月份,建立CDR业务政策框架的努力仅耗时三个月左右,证监会推出新业务的研究及其相关布局可能从未如此迅捷。在监管层如此努力推进CDR业务的背后,其所包含的利好,还需要一一盘点。

首先,CDR作为迎接境外上市或非上市红筹股回归A股市场的一种业务手段,甚至未来不排除欢迎境外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以发行CDR的方式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CDR的发行或可以推进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继开通A股与港股市场的互联互通、QFII/RQFII和QDII/RQDII等合格境内/外机构投资者、即将开通的与英国资本市场之间互联互通等双向沟通国内及境外市场的投资渠道之后,或将有效加速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其次,C D R的发行或将有力拓宽国内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在投资原有A 股市场的投资标的之外,还可以配置以BATJ(B:百度,A:阿里,T:腾讯,J:京东)为代表的中国新经济龙头股,甚至未来有望购买到类似FANG(Facebook:脸书,Amazon:亚马逊,Netfix:奈飞,Google:谷歌)和苹果公司这样全球知名的科技龙头公司的股票,从而实现投资者投资组合的有效优化。

再次,CDR的发行或将为红筹股在内地资本市场的融资提供方便。类似360公司在美国资本市场私有化退市之后,拆解VIE结构,历经三年艰难险阻,最终借壳江南嘉捷在A股上市的故事,或许将就此成为绝唱。

最后,参与CDR保荐发行、存托和托管的境内券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或因为CDR的发行和交易,将面临中长期的利好。一方面,新增的CDR业务将为上述金融机构带来新的业绩增长点,短期内的业绩增厚将形成上述机构的中短期利好;另一方面,参与CDR相关业务,将提高上述两大类机构的业务水平,有利于增强其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则属于长期性的利好。

虽然存在上述四大类利好因素,但是推动监管层“快马加鞭”的关键动力,或也只有证监会的领导们自己心知肚明。CDR这一国内市场的新型衍生业务是稳健起步,直至如日中天,还是磕磕绊绊,最终命运多舛,还是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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