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裕包材客户关系雄厚,但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从何而来?

时间:2023-05-23 16:51 栏目:IPO专栏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1,123 次

目前,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宏裕包材;证券代码:837174.NQ)正在申请北交所上市。我们发现,宏裕包材虽然是高新技术企业,但技术人员占比仅2%,或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公司三成收入来自间接控股股东,且销售毛利率明显高于其他客户,关联交易公允性被交易所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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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从何而来

宏裕包材成立于1998年,2016年5月起在新三板挂牌,控股股东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安琪酵母;证券代码:600298.SH)。公司主要从事复合包材产品、注塑产品与吹膜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即食品、医疗用品的塑料包装袋或包装盒。招股书显示,2020年至2022年,宏裕包材分别实现营业收入52129.52万元、58961.33万元、68452.28万元,实现归属净利润7067.39万元、3696.29万元、4761.40万元。

据招股书披露,宏裕包材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也是工信部认定的第四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20年入选中国轻工业塑料行业(塑料复合膜)十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掌握了聚合物材料加工与成型技术等核心技术,共取得专利64项,其中包括发明专利8项。宏裕包材称,凭借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优秀的产品质量,公司已经与安琪酵母、旺旺集团、盼盼食品、涪陵榨菜(002507.SZ)、蒙牛集团、伊利股份(600887.SH)、卫龙食品等知名食品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020年至2022年,宏裕包材分别发生研发费用1826.60万元、1898.48万元、2414.2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0%、3.22%、3.53%,同期可比公司平均值分别为4.95%、4.78%、4.09%。宏裕包材的研发费用率略低于可比公司均值。

宏裕包材最令人疑惑的一点在于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招股书显示,公司于2018年和2021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企业所得税率均为15%。但事实上,宏裕包材可能并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据宏裕包材披露,公司员工包括管理人员、行政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从分类来看,技术人员应包含研发人员,2020年末至2022年末,公司员工总数分别为500人、507人、541人,其中技术人员人数分别为10人、10人、12人,技术人员占比分别为2%、1.97%、2.22%。宏裕包材没有子公司或分公司,因此上述数据就是宏裕包材自身的数据。

根据科技部、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认定条件方面,企业必须满足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而宏裕包材的技术人员占比仅2%左右,该数据显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那么不禁要问,宏裕包材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从何而来?

三成收入来自安琪,交易公允性受质疑

2020年至2022年,间接控股股东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集团)始终为宏裕包材的第一大客户,主要为安琪酵母及其下属企业,对应销售收入分别为18615.29万元、17730.19万元、20234.79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71%、30.07%、29.56%。

宏裕包材的复合包材产品进一步分为酵母包装、功能包装和休闲食品包装,2020年至2022年,酵母包装收入分别为24641.11万元、24417.39万元、25505.68万元,几乎全部来自安琪集团,同时,安琪酵母约80%的酵母包装采购自宏裕包材。

值得注意的是,宏裕包材对安琪集团销售毛利率明显高于其他客户。据披露,2020年至2022年,宏裕包材向安琪集团销售酵母包装的毛利率分别为26.47%、19.46%、22.43%,而复合包材产品的整体毛利率分别为19.44%、11.75%、13.29%。这一情况受到交易所关注,直到第三轮问询,交易所依然要求宏裕包材说明与安琪酵母之间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宏裕包材称,对安琪酵母销售毛利率较高,主要由于酵母包装的技术含量较高、工艺技术较为复杂。

另外,我们发现,宏裕包材与安琪酵母疑存在人员混同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显示,熊涛是宏裕包材“一种高摩擦系数流延聚丙烯薄膜及其制备方法”“一种超薄聚乙烯微孔透气膜及其制备方法”等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同时熊涛也是安琪酵母“一种食品粘合剂及其应用”“一种利用酵母提取麦角甾醇的方法”等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上述专利申请时间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

在财务数据上,宏裕包材与安琪酵母披露的数据略有不匹配。招股书显示,2020年至2022年,宏裕包材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IPO中介机构费用分别为356万元、227.90万元、388.90万元。而安琪酵母年报显示,2020年至2022年,在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宏裕包材IPO中介机构费用分别为0万元、340.92万元、388.90万元。二者披露的IPO中介机构费用现金支出不一致。

多处信息披露疑自相矛盾

宏裕包材的信息披露质量似乎有待提高,其在招股书、问询回复中披露的多处信息都出现了自相矛盾的情况。

例如,首轮问询回复“对其他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及付款条款”显示,2019年至2022年1-6月,公司对旺旺集团的信用政策均为按月结算、账期15天。而“应收账款前十名经营情况、偿还能力及期后回款情况”显示,2019年至2021年,旺旺集团信用政策为票到60天,2022年1-6月为票到30天。两处披露的对旺旺集团信用政策明显不一致。

再如,宏裕包材在首轮问询回复中披露,蒙牛集团2018年开始与公司合作,而2016年的新三板挂牌文件显示,宏裕包材当时已经与蒙牛集团建立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在生产设备方面,招股书“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设备”显示,唯一一套W&H VAREX II 3共挤吹膜线的原值为2152.10万元,“年产3万吨健康产品包装材料智能工厂一期项目转固”显示,W&H VAREX II 3共挤吹膜线的账面原值为2149.94万元。两处披露的同一设备账面原值竟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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